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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渔船(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2020年5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泗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6月10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洪泽湖水域(禁捕期禁捕水域)使用地笼网(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白条虾33.5公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非法捕捞的鱼虾的数量,只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印证的数量未达到追诉的标准,本院认为泗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唐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具有进一步查证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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