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吴某某(另案处理)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提议去河中捕鱼为其母亲熬汤补身体,随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便携带自制电鱼装备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仪陇县永乐镇真灵山村5组河沟内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挡获。经称重,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2.2千克。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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