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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河新桥下游河段位置使用电鱼机电鱼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佛山市三水区农业农村局证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北江、西江干流及支流,辖区内西南涌、芦苞涌等通江河涌为禁渔区。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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