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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0分至6月30日24时0分为梧州内陆水域全境的禁渔期。2020年4月26日14时许,唐某某在梧州市长洲区里水坝底下游300米流域的长洲岛岸边,使用高功率设备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人员联合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依法搜获唐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46公斤以及发电机一台、电鱼杆二条、捞缴一把等电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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