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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浙江省瓯海区**嘉园**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购得红腿陆龟一只饲养,后于2018年7月5日将此龟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温州市瓯海区运至平阳县鳌江镇出售给陈某某(已不起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腿陆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南美陆龟属红腿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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