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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4月25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在新田县骥村镇罗家坝自然村河道边,使用电击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方式,猎捕两只黑斑蛙(Rananigromaculatus)和一条黑眉锦蛇(Elaphe taeniura)。经鉴定,黑斑蛙、黑眉锦蛇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唐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被扣押的活体2只黑斑蛙、1条黑眉锦蛇已被公安机关民警放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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