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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9********,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社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腿部疾病,行走不便,听信土药方可用野猪肚子作药引治疗腿疾,于是在网上购买三无产品升压电容逆变器用于非法捕捉野猪。2020年3月22日晚上8时许,唐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处于全省禁猎期、禁猎区前提下,用禁止方法在凤凰县**镇**村“**街”马路边一个荒田水池边社架设升压电容逆变器用于捕猎,在架设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唐某某对其非法狩猎行为供认不讳。

经送检该变压器认定为对人畜有致命伤害的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案件信息特征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湖南省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麻某某、龙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架设电网过程中被抓获,未捕获猎物,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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