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廖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在通江县诺水河自然保护区狮子口村山林中狩猎,其中廖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各携带了一支火药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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