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烟酒商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区**巷**号**房)。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8日、8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2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外甥),自2016年以来,明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是非法经营出售走私烟,仍然积极协助并积极参与进行非法经营犯罪,帮助倪某某租赁仓库用于存放走私烟,在日常经营中运送走私烟、收取烟款、装卸走私烟等,并已经领取了事先约定好的一个月的报酬费约1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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