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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永州**口腔医院市场部运营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组,住冷水滩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月亮岛”网站二级代理。唐某某为获取“月亮岛”网站高额返点、佣金、分红,自2016年11月以来担任该网站代理,为该网站发展下级代理、下级玩家购买私彩,从中牟利,从该网站提现21088元,非法所得21088元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团队报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回复、时时彩玩法规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数据来源情况说明、账号信息、平台提现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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