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以西检三部交诉[2020]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我院审查起诉的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我院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案件材料。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自2020年7月27日8月10日)。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另处)于2018年11月开始向在缅甸的陈某某、廖某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到景洪市辖区内销售,陈某某、廖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将卷烟从缅甸第四特区南板地区运输至境内交货,刘某某按照运输的距离以不等的运费雇佣朱某某、唐某某到约定交货地址接收卷烟并运输至其租用的场所存放,刘某某再将卷烟转手倒卖销售给杨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朱某甲、邹某某等人,从中谋取利益。

唐某某、朱某某(另处)明知刘某某非法经营卷烟,为了获取高额运输报酬,为刘某某提供运输服务,驾驶汽车到景洪农场八分场或者景洪市勐龙镇国防寨附近将卷烟运输到刘某某租用的景洪市江北天顺农贸市场内仓库区01号门面、景洪市东风农场第一制胶厂废弃车间及景洪市嘎洒镇曼弄枫村委会曼英村31号仓库内存放(景洪市公安局移送案件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查获的卷烟货主便是刘某某,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499条案值15.002万元),并向刘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向陈某某、廖某某转账支付卷烟货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朱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陈某某、廖某某转账13次共计130.6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