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陈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闫某某(已判决)、陈某乙(在逃)在吴江区**小区55 幢一车库、14 幢一车库,同里镇**家园10 幢一车库共同经营销售假香烟,向孙某某、丁某某、叶某某等人销售苏烟、中华、南京等品牌的香烟,经鉴定涉案香烟均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查获时在陈某甲、李某某等人共同经营销售的吴江经济开发区**小区55幢一车库、14 幢一车库、同里镇**家园10幢一车库和车内当场查获苏烟、中华、南京等品牌的香烟4400条。
经鉴定涉案香烟均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达8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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