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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释放,2019年10月2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运输货物到遵义市瓮安县城后,通过货车帮APP平台寻找货源,发现平台上有一条“总运费2700元,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运输到湖北省恩施市的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信息”。当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手机上货车帮APP平台接单,并支付了平台600元的“信息费”,并与货主邹某某联系在湄潭县**镇场上装车运货。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车到达湄潭县**镇复兴村堡上组30号门店处。在准备装运过程中,得知运输的系烟叶复烤烟叶。其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装载2984.50公斤复烤烟叶,于当日14时许,从遵义湄潭出发往湖北恩施方向行驶,17时许在途经沿德高速公路沙子段时被沿河县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沿河县公安检查站民警遂将该线索移送沿河县烟草专卖局,该局接到沿河县公安检查站报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该局认为唐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于同年9月18日移送至沿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运输烟叶价值人民币129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涉案运输复烤烟叶;2.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刘某某、舒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4.烟叶鉴定意见;6.勘验、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事先与货主邹某某并不认识,其通过货车帮APP平台获取货运信息”,从贵州湄潭运输货物到湖北恩施,约定运费人民币2100元属合理费用,其事先与货主并不相识,后与货主联系,在到达指定地点后得知其承运的系烟草专卖品,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进行承运,其主观上不并不知晓邹某某在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共谋、帮助的故意,仅仅是一个无准运资格承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车辆、手机等涉案物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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