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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唐继全唐某某,男,1976年12月13日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121314563728011976********,汉族,大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住兰山区开阳路路南一巷14号兰山区**路路**巷**号。2010年10月30日因出售伪造的发票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继全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唐继全唐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罗庄区沂城花园斜对过体育馆内非法经营出售汽油,其在公安机关两次供述从中获利3万余元,第三次供述该3万余元还有售卖的其他物品,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辩解获利1万元左右;本案中未查扣相关涉案物品,其出售的是否是汽油未查清。经二次退查,均未查清被不起诉人唐继全唐某某非法经营的物品、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等均未查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继全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唐继全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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