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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中专文化,任上海**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联系其板材供应商刘某某(另案处理)后,商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6%至7%的费用从**木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2月26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上海**有限公司共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437690.4元,价税合计3012340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得票后,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437690.4元。

2019年3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上海市嘉定分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非法所得款437690.4元上缴至靖州县公安局,并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437690.4元按上海**有限公司非法所得款已由靖州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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