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乡**村**路**巷**号,现住新疆伊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驾车从伊宁县家中将一具野生马鹿角运至和田地区皮山县**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基地送给徐某某。经鉴定,涉案的一件疑似野生动物鹿角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马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