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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唐某乙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38********,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拾得被害人龙某某一张银行卡并试出密码。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唐某乙持银行卡多次以POS机刷卡取现和ATM机取款的方式取款人民币共计32142元。其中3200元系唐某乙叫其儿子唐某甲帮忙取款。

2020年8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将从唐某乙处扣押的人民币1200元以及唐某丁代还至该所的人民币30942元全部退还至龙某某。

本院认为,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行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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