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上22时许,唐某乙给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打电话抱怨其因收取团年费被黎某某欺负。正在金山镇一KTV唱歌的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接到电话后认为长辈被人欺负,遂叫上一同唱歌的陈某某等人驾车前往黎某某家。到了黎某某家门口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门口喊门无人应答,便用脚踹开黎某某家院门后进入,继而又将堂屋门踹开,然后推门进入黎某某家卧室,陈某某等人跟随进入黎某某家卧室。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先动手打李某某,紧随其后的陈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对黎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又去殴打黎某某,李某某遂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卧室看见唐某甲等人还在殴打黎某某,在持刀乱挥舞中将陈某某耳朵部位砍伤,后黎某某拿过菜刀后在扬手的过程中将唐某甲面部划伤。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黎某某、李某某两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唐某甲、陈某某两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对被害人黎某某、李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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