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永州市零陵区**部**办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零陵区**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永州市零陵区荔枝西路仙域华庭路段路边停车位驶出,没注意安全行车,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甲立即打了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25万元,支付医疗费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唐某甲于2020年7月15日在公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车辆信息、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保险理赔分割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唐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死因鉴定意见、机动车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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