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0日,唐某甲使用其姐姐唐某乙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2018年6月21日,唐某甲最后一次消费后共透支本金80275.0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催收后,唐某甲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偿还透支金额至2019年3月15日全部清偿。2019年3月18日,唐某甲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后不再继续清偿。2019年3月29日,银行工作人员向唐某甲电话催收。2019年6月14日,唐某甲家属将透支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唐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使用唐某乙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唐某乙事后进行了追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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