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工地独自喝了四两自酿米酒后驾驶琼BH****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径南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唐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