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3********,侗族,大专文化,系三穗县**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三穗县**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沿新陆大道由景怡苑路口方向往高铁站路口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行驶至新陆大道3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唐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将其带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8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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