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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资源局**栋**,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镇**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6日0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麦地南路中亚酒店路口时,被惠州市交警大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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