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市清港镇北大门向徐斗村方向行驶,途经清港镇清华路泗头教堂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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