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队**号**号,系陕西**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酒后驾驶陕A****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池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曲江池东路中段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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