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苏CF****小型轿车,沿丰县范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12.8mg/100mL血。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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