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酒后驾驶桂A****S号小型汽车从田东县龙湾村出发,行驶至田东县芒果交易市场路段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鉴定意见;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唐某甲到案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被查获前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