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镇**村**栋**号,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号。2015年7月28日,唐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李某甲(起诉)、谭某甲(不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炎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炎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炎陵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23日下午,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竹叶潭电站老板张某某雇佣挖机对新生村大桥下方的河道进行疏通,李某甲饮酒后路过竹叶潭电站附近河道时看到有挖机在施工,以为挖机在河道挖沙。于是恐吓逼停挖机司机曾某某要其停止作业。曾某某停工上岸后,李某甲不分缘由言语威胁又多次挥拳击打曾某某头部。在该河道上游经营沙场的罗某某闻讯赶来查看时,李某甲向罗某某说要其沙场一半的股份,遭罗某某拒绝。李某甲便又挥拳击打罗某某,罗某某还手后李某甲又从家中拿来菜刀欲砍罗某某,被旁人劝阻拦住才罢休。随后,李某甲又责怪此事的责任在于竹叶潭电站,于是闯入竹叶潭水电站机房,恐吓威胁该电站员工钟某某夫妇,要求其关闭电站的电源及发电机,并拳打脚踢电站内的配电柜,不顾劝阻强行拉电闸并将电机开关掰坏。钟某某夫妇因恐惧而被迫将发电机关闭,同时将钟某某夫妇强行驱赶出电站并将电站大门关闭,致使竹叶潭电站停产约6小时,损失875.16元。随后李某甲因与罗某某的扭打中吃亏为由,又纠集唐某甲、谭某甲等人前来船形乡新生村为其撑腰助威并找罗某某的麻烦。中途李某甲在醉酒状态下不分缘由对前来处理事情的挖机老板唐某丙用拳打。唐某甲、谭某甲等人到来后,李某甲在船形乡商贸广场一楼罗某某办公室,由唐某甲和谭某甲向罗某某提出索要当天医药费、务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罗某某和竹叶潭电站老板张某某因害怕李某甲再次前来滋事,迫于无奈支付2万元现金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客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协议书、竹叶潭电站运行日志、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刘某某、房某某、霍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唐某丙、钟某某、谭某乙、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甲、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谭某甲等是听李某甲在电话和微信上说自己被“才才”打了,出于朋友义气,邀集到船形乡新生村帮李某甲撑腰帮忙,他们都是劝喝了酒的李某甲,不要与对方再打架了,对方能赔钱就可以了,且是以李某甲被罗某某打了的客观事实为由要求罗某某赔偿了事,并劝说李某甲要赔3万元太多,未查证当时他们是否知晓李某甲先前随意殴打他人及在竹叶潭电站滋事,是否有明确要电站赔钱的动机,也没从中直接得利。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李某甲共同寻衅滋事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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