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外号“鸭粒粒”(音),女,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身份证号码4302111973********,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现住株洲市石峰区**菜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1日本院变更罪名为赌博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23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7月27日本院决定撤回此案。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以1300元每月租赁了株洲市石峰区**菜市场内一间门面开麻将馆。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内以坐麻赌注为50至60元一炮,转转麻将赌注为100元一炮,转转麻将可以飘100元,可以吃可以碰,放炮和自摸出的钱一样等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向每个参赌人员每场收取20元或30元不等的“台子费”,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其妹妹唐某丙在麻将馆内帮忙管理。2019年12月23日21时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民警当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2人,收缴赌资29955元。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供述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23日,其开设的该麻将馆共非法获利1644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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