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对唐某甲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唐某乙(已判决开设赌场罪)经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同意后,多次组织人员到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房屋内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多次为唐某乙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刘某甲、杨某甲、张某某、邓某某、刘某乙、涂某某、任某某、淳某某、祝某某、汪某某、杨某乙、彭某某、刘某丙、方某某、唐某乙、杨某丙、黎某某、高某某、舒某某、杨某丁、林某某、徐某某;3.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唐某乙、杨某丙、高某某、黎某某、杨某乙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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