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区**村**号。犯罪嫌疑人唐某甲曾因犯贪污罪于1985年5月2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在东海县石榴街道丁庄村唐某乙家,因与唐某丙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致唐某丙左眼、肋骨等处受伤,经鉴定,唐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因邻里纠纷引起,并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