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蓬溪县**乡**村**号。2015年5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其哥哥唐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下午,唐某乙之舅子庄某某听说后,去找唐某甲理论,双方发生口角、抓扯,过程中致庄某某胸部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蓬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