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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5日经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在在涟源市荷塘镇塘湾村一麻将馆内,因打麻将产生口舌之争,双方互相用麻将对砸。麻将馆的人见状叫两人出去打,唐某甲就拉扯唐某乙的皮带,一行人来到麻将馆外的桥上。在拉扯中,唐某乙倒在地上。之后唐某甲为泄愤,用脚踩踏唐某乙胸腹位置,致唐某乙胸腹受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唐某乙右侧第4-5前肋骨及左侧4-7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系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6日,被害人唐某乙之子唐某丙与唐某甲之子唐某丙代表双方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甲赔偿唐某乙42800元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同日唐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唐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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