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兰溪市**镇**村村民童某某家的超市里观看打牌时与被害人唐某乙发生争吵和扭扯,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用手扭扯被害人唐某乙的右手手腕,造成被害人唐某乙右手和左足受伤。2020年12月1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被害人唐某乙右手桡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左足伤势构成轻微伤。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和被害人唐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5千元,被害人唐某乙对唐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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