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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6********汉族初中,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上午,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宿舍楼**房间内,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采用拉拽、撕甩手臂的方式致被害人沈某某左肩部受伤。

经鉴定,沈某某肩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赔偿被害人沈某某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赔偿协议等;

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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