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晚上6时30分许,被害人宋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一起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号找黄某某前男友唐某乙解决经济纠纷,宋某某等人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唐某甲在厨房随手拿了一把菜刀将宋某某的右手手背砍伤,后被周围群众劝开,并报警。经鉴定,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2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兑现,宋某某向唐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唐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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