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4********,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现被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同月8日间,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先后在衡阳市蒸湘区**镇百万花海内参与盗窃作案三次,涉案金额能经鉴定的共计为373元;即:
1、2020年2月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甲驾驶其一台湘******别克牌金色小轿车、载着其妻陈某某和其两个未满14周岁的儿子来到百万花海泡泡餐厅处玩耍时,发现该处因疫情无人经营后,将该餐厅内的一个烧烤架盗走。
2、同月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又驾驶其一台湘******别克牌小汽车、载着其妻陈某某以及两个未满14周岁的儿子再次来到百万花海处玩耍时,就将该馆内的一顶帐篷、一个招财猫玩具盗走。
3、同月15日17时许,唐某甲驾驶其一台湘******别克牌金色小轿车载着陈某某,一并窜至百万花海泡泡餐厅内,然后将该餐厅内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鉴定价值190元)、一台新界牌全自动冷热水自吸电泵和一张麻将椅子盗走;并在盗走时,唐某甲就用其随身携带的钳子去拆一包厢外的另一台空调主机,但在拆卸时,唐某乙见有人过来,便提醒其放弃,然后离开了现场。
以上所盗物品,唐某甲盗窃一个烧烤架、一顶帐篷、一个招财猫玩具、1张餐桌玻璃转盘、1台新界牌全自动冷热水自吸电泵;案发后,均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追回。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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