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30日期间,镇巴县**梁场**刘某某(在逃)多次与唐某乙预谋,欲对西镇高速七标梁场堆放的钢筋实施盗窃,经过预谋蹲点,10月1日凌晨2时,唐某甲带上儿子唐某乙驾驶陕F****3白色长城皮卡车,共同前往西镇高速七标梁场钢筋堆放处,由刘某某放哨,并将摄像头转开,共同将事先看好的一堆螺纹钢全部搬上车。在唐某甲、唐某乙搬运钢筋的时候,梁场负责人马某某被惊醒,发现有人正在偷梁场的钢筋,便给梁场的**打电话进行围堵,电话刚打毕,马某某发现偷钢筋的车辆已离开,便与**邓某某开车去追,当追至唐某乙家门口时,看见唐某乙正在车上遮盖钢筋,便给合伙人李某某打电话,唐某乙知道事情败露后,给马某某说好话,并供出同伙刘某某。马某某向警方报警,民警赶至唐某乙家,现场查获被盗的两米长的25#螺纹钢筋158根,以及拉运螺纹钢筋的陕F****3长城皮卡车。经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某乙、唐某甲盗窃的158根螺纹钢筋及所产生的运费,价值4771.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没有参与刘某某、唐某乙之间的商议,其父唐某甲只告知在刘某某处买的废钢筋。2019年10月1日凌晨,唐某甲接到唐某乙电话后驾驶皮卡车将钢筋拉回,其主观上不明知是盗窃钢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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