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平邑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路**楼**村**室。2018年11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唐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市场**楼**号房间处将已卖给老板秦某某的二手黑白色***牌二轮摩托车偷走,车牌号鲁******,车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该二轮摩托车已追回退还失主,该二轮摩托车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临兰价鉴定2018第543号)价值3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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