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万宁市**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系万宁市**镇**酒店的服务员。2020年02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入住该酒店**房。当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应要求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房打扫房间,看见放在电视柜上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于是唐某甲趁王某某不注意将手提包内4300元现金盗走。当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其手提包内的人民币被盗后便予以报警。经民警调查后,唐某甲供认自己盗窃王某某4300元的事实,并将盗窃钱款退还给王某某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潘某某、钟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具有以下情节:其到案后已将盗窃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唐某甲实施本次盗窃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考虑其家庭因素,唐某甲系离异,需独自赡养70岁的的父亲及两个8岁的孩子,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若判处刑罚将增加家庭负累;同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阶段唐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张杨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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