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与孙某某为工程合作伙伴,且经孙某某介绍认识吴某某,,后经吴某某介绍张某某、孙某某认识夏某某。在夏某某、吴某某没有承包**路**工地及*村**售楼处、主体工程的前提下,夏某某、吴某某带领孙某某、张某某先后到**路**工地及*村**看工地,2018年9月19日由孙某某出面与夏某某就*村**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夏某某要求提供5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孙某某让张某某缴纳该保证金。2018年9月20日下午6时许,张某某在**银行向吴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户名:唐某甲,卡号:62122623160********)转账5万元,唐某甲将该五万元取出并交给吴某某、夏某某,后吴某某以合同及收据未盖章为由,将合同及收据拿走,张某某多次与吴某某、夏某某联系,吴某某、夏某某均未露面,张某某、孙某某一直未拿到施工工程。案发后吴某某、夏某某、唐某甲不知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唐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唐某甲存在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保证金的客观行为,但无法证实唐某甲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及其是否明知该资金系违法所得,现有证据认定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扣押于侦查机关的VIVOX9手机一部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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