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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2019年7月5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9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0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被害人李某某经袁某某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三人相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酒店,谈话间袁某某自称认识自己战友广州军区**部长唐某乙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堂哥,并称唐某乙现在主管驻湘“**师”在**机场建设项目,如想在新机场建设中做项目,找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堂哥唐某乙即可。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商量,决定合伙承包**新军用机场沙石的供应项目,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在**酒店写下合作协议,按照协议每人先出资40万元交给唐某乙作为做项目的前期运作费用,被害人李某某在写完协议后就将一张内有人民币4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并告知银行密码。几天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陆续将钱取出,至于项目的事情却只字不提,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催促下,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起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干脆失联。经公安机关查实,协议中的**新建机场根本不存在,真正新建机场是在宁乡市,同时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并没有在新建机场投资。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以虚构合伙承包**新建军用机场沙石的供应项目名义骗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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