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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现住河口县**乡**村委会**一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23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

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6日,唐某乙(另案处理)接到一名外号“四川”的男子邀约到桥头拉运走私冻品,“四川”要求王某某、唐某乙等人帮忙一起找15辆依维柯汽车到河口桥头拉运走私冻品,唐某某因无车,遂邀约其侄子唐某甲,并与唐某甲同车到桥头拉运走私冻品,后唐某乙与其他拉运走私冻品的驾驶员加入了王某某创建的“红内裤”微信群,后杨某某对参与拉运走私的15辆车进行编号,其中8号车为唐某乙、唐某甲共同驾驶的鄂AV****依维柯汽车。10月17日3时许,按照“红内裤”微信群指挥编号,驾驶员先后到中越边境146号界碑附近拉运走私冻品,唐某乙乘坐唐某甲驾驶的车辆(鄂AV****)按照八号编号前往中越边境146号界碑附近拉运走私冻品。5时许,八辆装有走私冻品的车从146号界碑附近经木厂堡堡寨过蔑厂欲拉往红河州屏边县四寨村委会附近倒货,行至蔑厂乡半坡村委会夹沟村附近、蔑厂乡蔑厂村委会麻地丫口至瑶人寨村附近时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唐某甲拉运走私冻品猪肚净重1646.08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49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认定唐某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一辆(鄂AV****)随案退回马关县公安局。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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