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通过网上聊天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认识。2016年3月左右,张某某和唐某甲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生育一女。2018年左右,在张某某生育第二个女儿前,唐某甲得知张某某已结婚且未离婚,但其仍与张某某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书证;
2. 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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