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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该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本院该案件报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0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以来,唐某乙多次向王某某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VIV0牌手机充电器,后王某某、邹某某同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利用其经营的淘宝网“天鸿数码商城”店铺,向全国各地销售其在唐某乙处购买的该类手机充电器,涉案价值2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以及产品价值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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