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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锦****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鲍某某(已起诉)以本区**大道**号**商务楼**室为住所地,注册成立**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分别招募邹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朱某某、戴某某、贾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担任团队经理或门店经理,通过招募和管理业务员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以及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对外发放传单和投资意向问卷、电话和短信推广、微信传播、门店营业、召开推介会和答谢酒会以及亲友间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系P2P网贷中介机构,从事撮合放贷人与借贷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投资人通过“借款、理财”,可以从中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更高收益,且公司专门按投资金额一定比例提取、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垫付逾期未能兑付债务,以此吸引投资人以受让债权的形式,在线下签订年收益率约定为6%-12.5%的《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以投资人授权第三方银行划扣的形式收取投资款,之后相关投资款均被转入(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关联账户。

同年11月,陈某甲以本区***甲大厦****室为住所地,注册成立了**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温州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城中支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在本区***乙大厦开设门店,以朱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团队经理,以崔某某、阮某某、倪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胡某某(已不起诉)等人为业务员,继续以**温州分公司(*丙大厦门店)的经营模式和营销手段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温州城中支公司同时接受被告人鲍某某管理。至2018年8月间,(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出现无法兑付全国各地投资人到期本息的情况,**温州分公司和**温州支公司随后停业,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和9月17日注销。

案发后根据现有证据审计,**温州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少人民币1.8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3419万余元(已扣除兑付利息,下同);**温州城中支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少人民币2.1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8109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温州分公司业务员,期间本人参与向投资人累计吸收存款至少人民币2560000元(已扣除唐某甲及其父亲唐某乙累计投资人民币4190000元),造成投资人本金尚未挽回金额为人民币1393450元(已扣除唐某甲损失本金人民币1283350.04元)。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名下银行卡内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08376.4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已退出全部违法收入人民币108376.42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及同案人员吕某某、倪某某、崔某某、吴某某、阮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鲍某某、陈某甲、邹某某等308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第三方流水、出借人信息列表、收入汇总表、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代付服务协议、情况说明、报案登记表、官网信息、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376.42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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