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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父亲唐某乙早年过世,遗留下一支土铳,唐某甲发现后,将该土铳放置在自家住宅的三楼留作纪念,一直未使用过。因村委会开展宣传工作,唐某甲得知不能私藏枪支,遂于2020年9月2日10时35分许主动将土铳带至某某村委会,请求村干部代为上交到东至县公安局张溪派出所。公安民警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将土铳带回张溪派出所。当天下午,村干部陪同唐某甲到张溪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28日,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生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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