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书人唐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唐某甲同唐某乙、周某某至本县,采用手电筒灯光照明并用弹弓等方式捉鸟17只。其中唐某乙、周某某负责打鸟,唐某甲负责捡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分别为灰喜鹊、喜鹊、山斑鸠,三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唐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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