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防城港市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从钟某某处得知有人以每件3700元的价格求购5件芙蓉王牌走私香烟后认为从中有利润可赚,便找唐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出资低购高出盈利,双方约定利润均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和钟某某双方约定在钦州交易,钟某某先行用支付宝支付了500元订金。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防城港市东兴口岸联系到货源后带上唐某乙、赵某某等人驾驶桂P****7丰田皇冠牌小车前往防城港市**区**村附近取烟回到约定的地点钦州市**大道 **小区**号车库,与钟某某、庞某某等人见面准备交易时就被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从桂P****7丰田皇冠牌小车缴获涉案5件共计250条的非法硬盒芙蓉王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唐某乙被查获的5件芙蓉王牌香烟(共250条)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5件芙蓉王牌(共250条)假冒注册商标系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涉案烟草没有销售出去即被查获,同时唐某甲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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