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双牌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双牌县林峰路开往阳明路,当车行驶至阳明路**路段被双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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